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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4:20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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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灾后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旅游系统抗灾救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旅游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有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一阶段,要将工作重心由抗灾救灾及时转向全面恢复重建的要求,全国旅游行业要认真做好灾后旅游恢复发展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做到思想上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上丝毫不能放松;一手抓灾后接待能力的恢复,一手抓旅游市场的恢复发展;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把灾后恢复发展与完成年度工作相结合,与提高防御灾害能力和完善工作机制相结合;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恢复发展,确保旅游安全,确保服务质量,为实现全年发展目标,推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灾后旅游恢复发展工作的艰巨性
  此次灾害给灾区旅游业造成直接重大损失,同时给全国旅游业造成了较大影响和损失,全行业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估计灾后恢复发展工作的难度。
  (一)旅游基础设施受损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9日,全国19个受灾省区市的824家景区、 5231间建筑、1.5万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2542公里旅游道路遭到程度不同损坏。1662家景区暂时关闭,大量绿化植被和古树冻死冻坏,大量名贵树木被压断;游乐设施、游船游艇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停车场、游步道和旅游标识牌大量损坏。灾害共造成旅游经济损失约69.7亿元。
  (二)旅游市场受到严重影响。这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直接受灾地区虽然是部分省区市,但对旅游市场的影响却是全国性的。受灾严重的贵州、湖南、安徽、江西、广西、湖北、浙江等7省区旅游活动一度全部或部分停止,致使国内外游客短期内大量退团,波及全国旅游行业。初步统计,旅行社退团1.58万个,约30万人。受灾地区“农家乐”等大批乡村旅游点停业。为配合抗灾救灾大局,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主动停止或减少了国内跨区域旅游,致使春节黄金周假日旅游接待人数同比下降5.2%、收入同比下降5.5%。
  (三)次生灾害和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灾后融雪融冰及气候变化可能引发景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落冰、滚石、垮塌、倒树、滑跌等潜在险情;停水停电可能使一些灾区的环境受到影响,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可能得不到及时保障;灾后景区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索道及大型游乐等设施设备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四)灾后恢复发展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相当一部分受损的旅游设施、景观和生态的恢复需要较长时间,海外中长线旅游客源市场招徕促销需要一定时间,居民旅游消费回升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因素,预计灾后旅游全面恢复尚需一定时间,旅游恢复发展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各项工作面临较大难度。


  二、全力做好灾后旅游行业恢复发展工作
  总体看,与其他受灾严重的行业相比,旅游业受影响的时间和区域还是局部性的,旅游业虽损失很大,但并未对客源市场造成深度影响,旅游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并没有改变。只要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灾情对旅游业的影响就会缓解,旅游市场恢复可以较快实现。
  (一)积极促进旅游市场全面恢复。各级旅游部门要围绕旅游市场恢复,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务实措施,下大力抓市场宣传促销工作。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根据恢复发展的进度,针对不同的客源市场情况,制定周密的宣传促销计划,加强政企联合、区域协作,有目标、有步骤地扎实推进。要以国内市场和国外周边市场为重点。国内旅游市场恢复发展以地方为主做好相关促销工作,国家旅游局根据市场需要和条件允许适当支持。国际旅游市场恢复以日韩等周边客源市场为主,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地方和部门联动,开展集中宣传促销活动。要结合全年重点活动和重点时段开展工作。各地要把灾后市场恢复发展与上半年开展的重点促销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好海内外的促销平台,整合促销资源,找好切入点,形成大声势;要抓好清明、五一、端午三个重点时段和国内旅游交易会的市场促销,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扩大旅游消费市场。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海内外媒体,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对旅游恢复发展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二)抓紧修复和重建旅游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受损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景观是旅游恢复发展的前提,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指导,要积极推动修复和重建工作。要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境第一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安全监管。要坚持企业自主修复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原则,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按时保质完成修复任务。受灾地区旅游企业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尽快恢复旅游接待能力。
  (三)着力防范次生灾害和安全隐患。着力防止次生灾害对旅游恢复发展造成新的损失和影响,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环境灾害、疫情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要突出重点,严密监控。重点加强对旅游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落冰、滚石、垮塌、倒树、滑跌等隐患的清除,加强对索道、缆车、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检修,加强对融雪造成的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控预警,加强对旅游餐饮卫生的监督检查。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旅游部门和接待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质量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好关,事事有落实,务必做到安全隐患不清除、服务质量无保证绝不恢复接待。要强化意识,积极应对。各级旅游部门和接待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次生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要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次生灾害,要迅速行动、妥善应对,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证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争取恢复重建资金和政策支持。为了支持受灾地区尽快修复损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国家旅游局春节前已经紧急安排2000万元救灾资金,补助部分受灾地区,各地也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多渠道安排救灾资金和恢复发展促销费用。恢复发展阶段,国家旅游局将继续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受灾地区予以支持,力争再安排部分促销经费,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市场宣传促销工作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修复重建。各级旅游部门要积极帮助受灾地区的旅行社、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减轻受灾影响,尽力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在一段时期内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
  (五)大力促进旅游消费增长。此次灾害造成居民旅游消费愿望后移,消费预期普遍调整,未来若干个长周末和黄金周以及暑期都有可能成为居民消费的热点时段。各地要按照2008年旅游工作部署,在恢复发展过程中紧密围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战略目标,深入研究旅游、休闲、文化等大众消费趋势,加大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增强旅游市场有效供给,促进旅游消费增长。


  三、不断提高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次抗灾救灾工作再次表现出了旅游系统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的好作风。同时,也暴露出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全行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进行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在组织旅游恢复发展的过程中,各地都要认真反思这次灾害中旅游系统暴露出的问题,总结旅游行业抗灾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能力、处置能力。同时,要广泛宣传在抗灾救灾过程中,旅游行业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二是全面评估各类灾害对旅游业的影响。此次灾害对旅游业影响是重大的,要全面评估此次灾害对旅游基础设施损失程度和旅游市场的影响,评估对近期和中长期旅游市场的影响。要以此次灾害为重点,总结历次各类灾害对旅游业的影响,提出制度性建设措施。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应急体系。要进一步抓好旅游应急的“一案三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子预案,加强行业预案、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的衔接和配套,加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预警提示和应急联动等各项工作制度的评估,推动应急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推动应急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旅游应急管理体系,加快旅游应急平台的建设,加强旅游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物力、财力、旅游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等工作,结合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加快推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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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等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并先在北京市试点。现将《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期将召开试点分行座谈会
,研究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具体方案,请各试点行认真做好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
1994年5月
为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推动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及原则
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各行的有利条件,开拓信用卡市场,防止和减少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为确保信用卡业务联合顺利进行,各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行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拓信用卡市场;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五家银行联合制定的信用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排他行为;
(三)自觉抵制不利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分歧,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互相谅解的原则,按照有关办法,妥善解决;对有争议的问题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对有损于其他银行的行为,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不执行有关
规定且不听劝阻的银行,各行可采取联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业务联合资格的措施加以制裁。
二、试点城市、发卡种类及授权限额
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暂定在北京市,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开。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所辖范围内,五家银行开始互相代理人民币万事达(MasterCard)和威士卡(VISA)在北京的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为便于经办业务人员识别和操作,各行发行的

人民币信用卡的种类统一为金卡和普通卡。卡片底色为金颜色的即为金卡;非金颜色的为普通卡。金卡和普通卡在不同行业消费、取现的授权限额统一规定为:
行 业 金卡 普通卡
消费限额(元)
1.民航 10000 8000
2.宾馆、酒店,服务、文娱场所 6000 4000
3.铁路、运输部门 4000 3000
4.商店、商场 3000 2000
5.其他 2000 1000
取现限额(元)
6.取现点 1000 500
持卡人支取现金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授权。
三、取现点和商户管理
各行应积极发展取(存)现点和特约商户,并认真做好对取(存)现点和商户培训、辅导及宣传工作。各行要按照统一条款的协议(另定)同自已发展的取现点和商户签约,并负责向取(存)现点和商户提供受理信用卡所需机具、统一格式的凭证(格式另定)、带有各行信用卡标记的
标识和止付名单等。各行必须将联合后发展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及原有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全部向其他银行开放,受理其他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实现取(存)现点和商户共享,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排斥其他银行的业务。实现信用卡业务联合前,对已发展的商户,各行要共同
商讨归属问题,原则上由先签约行收单,特殊情况经过协商也可由商户结算户所在行负责收单;实行信用卡业务联合后,对新发展的商户,由发展行收单,对此各行必须执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各行均不得上门抢单。各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回扣比率,对原由各家银行签约的商户,其
回扣比率统一按最高标准执行,最高标准达不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回扣比率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各试点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发展的商户名单寄送指定汇总行,由汇总行汇总后分别通知各试点行。商户名单内容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单位类型(工、商、餐饮等)、签约时间、开户行。
四、手续费用及佣金分配
持卡人在商户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及在同城范围发卡行系统内存取现金,均无需支付因用卡而附加的费用,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以下,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10元;在异地或跨系统支取现金,须支付1%手续费。

各行员工卡跨系统存取现金不享受免费优惠。为使发卡行和收单行在信用卡业务联合过程中共同受益,暂将取现手续费和商户佣金收入的分配比率定为:发卡行得取现金额的0.5%或签单额的0.8%,其余部分均归收单行。持卡人跨系统存款的手续费收入暂不分利润。各行应执行人民
银行规定的信用卡磁条格式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逐步实现POS共享。各行间暂互免POS及其网络费用。
五、授权方式及止付名单的发放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发生万元以下的授权业务,应通过本地电话或电传办理(电传的格式另定);对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应使用授权单(格式另定)通过传真机办理。各行间互免授权电话、电传及传真费用。各行应在业务联合前交换授权电话、电传号码、授权值班时间及授权
负责人等资料。信用卡止付名单要统一编辑发放。各行应在每旬6日(遇节假日顺延)的17:30前,把止付卡的卡号及接收止付名单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增减变动部分或全部)报送主办银行或有关单位;该单位负责汇总、印制和分发止付名单,最迟应在三天内向取现点和商户等
单位寄出。发送及印制止付名单的费用,由各行按所发止付卡号占止付名单页数及所需册数分摊。
六、资金清算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暂按同城票据交换的方式进行。各行均要指定一家支行(或办事处)接收他行提交的单据,办理信用卡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具体办法是:收单行收到商户或取现点交来的单据后,应按发卡行分取现单、签购单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金额分别填制两联
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在装封的签购单和取现单上;再按取现汇总金额的0.5%,签购汇总金额的0.8%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两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传票摘要栏要注明取现单和签购单的笔数、金额,将借方传票留存冲减手续费回扣总额,另两联贷方传票随签购单等一并提出
与各指定行清算资金。
七、风险控制
为防止和减少信用卡业务风险,各行间要不断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堵塞可能出现的业务漏洞。发现持卡人大额透支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各方应密切配合,共同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各行要定期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不良持卡人
是指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超过一个月、存款信誉不佳,用卡动机不纯的持卡人。第一次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全部)的时间,定于今年4月5日前,名单内容包括:不良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后,各行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新发现的不良持卡人名单寄送指定牵

头行,由牵头行汇总后于每月七日传真通知各行。
八、风险责任划分
发卡行和收单行对信用卡业务联合中的风险损失,应本着“谁用卡,谁付款”的原则,友好、妥善解决。凡属持卡人转借、转让信用卡,领卡后未及时在签名栏签名,遗失信用卡未挂失或各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挂失责任时间内及其它违反信用卡章程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
负责;凡能确定和找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风险,应由发卡行负责追收欠款;确实找不到持卡人或持卡人及担保人无力偿还的风险损失,按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一)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的责任:
1.未经发卡授权,受理了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
2.受理的卡已于七天(不含当天)前刊登在止付名单上;
3.压印的单据无法辨认发卡行;
4.超过消费或取现限额未经发卡行授权;
5.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单形式避开发卡行授权的;
6.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
7.受理的是打洞、剪角或注明作废字样或涂改、伪造的无效卡;
8.收单行接到商户(取现点)提交的单据,已超过签单日二十天;
9.没有持卡人签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
10.商户其他违反受理信用卡协议和操作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二)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1.持卡人挂失次日24点以后,但卡号刊登在止付名单七天(含)之内;
2.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
3.信誉不佳的持卡人诈骗银行资金;
4.有效卡被冒用,在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受理方(包括受理行和特约单位)责任的;
5.止付卡经发卡行授权后出现风险的;
6.其他应由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九、缺陷单据的处理及拒付
发卡行发现单据有缺陷时,可以向收单行查询,收单行必须认真及时答复(查询、查复书格式另定);单据有问题,其责任应由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时,发卡行可在退票理由书(格式另定)上填明退票理由办理拒付。收单行不接受被拒付的单据时,发卡行应列举详细理由再次
拒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发卡行三次拒付均未被对方接受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各总行派一人参加,邀请人民银行总行参加)裁决。联席会主办行作为仲裁委员会牵头行。仲裁委员会每季末25日(遇节假日提前一日)开一次会,沟通业务联合的情况,处理各行业务纠纷。对仲裁委
员会做出的决定,各行必须服从。仲裁费用按每笔500元收取,由责任方承担。
十、截获止付卡、伪冒卡的奖励
商户(取现点)截获止付卡、伪冒卡后,收单行应将其收回,剪角后以信件交换的形式送发卡行;发卡行按止付卡50元、伪冒卡100元付给收单行费用,由收单行负责对商户的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十一、挂失、紧急取现和退货款
挂失、紧急取现服务及大额转帐结算业务,暂由各发卡行自行办理。商户退货款不得支付现金,可使用退货单(格式另定)由财务部门集中办理,具体办法由试点工作小组制定。
十二、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确定牵头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总行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牵头部门。各试点分行要尽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试点分行要有一名处长(经理)参加领导小组,规划、组织和协调
有关工作;工作小组由各分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1995年1月31日前,各分行应将参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电话:8217658,传真:8217345。
十三、上报方案和办法
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根据本《意见》于1995年6月10日前,向牵头部门上报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方案和有关办法。



1994年12月29日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证监会



为了落实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总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以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为主要工作形式。
巡回检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改制和运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现场检查。通过巡回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特别要检查“三分开”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那些集团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锅饭”的情况。
巡回检查工作要加强针对性,突出预防性,注重实效性。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向被检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决议,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巡检情况,以取得有关单位支持,帮促上市公司完
成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整改情况回访制度,切实监督整改。
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以及证监会审核业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派出机构应认真处理好投资者投诉,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专项核查。
对于监督核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有关派出机构要在掌握重要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立案等处理建议。
二、加强配股初审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初审工作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在配股审核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为达到收益率指标人为调节利润、拼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不良资产配股、控股股
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没有分开等问题。
各派出机构对经审核认定为暂不宜配股的公司,应明确说明理由,及时通知该公司,并书面报告证监会。通过加强各派出机构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在审核工作中的联系和人员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审核尺度,提高审核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派出机构审核人员直接向发行审核
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的试点范围。
加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机构要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拟定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制定本单位的配股申报来访者须知,向申报配股的上市公司公开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资产债务重组、控制权变更(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募集资金使用、重要关联交易、担保、诉讼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
的重大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摸清辖区内上市公司总体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前景,并撰写汇总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结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件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定本年度巡回检查对象。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及时向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或通报,以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涉及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活动,对这些上市公司建立专卷,重点跟踪,发现有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提出监管建议。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各
派出机构要依法或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重大资产交易等行为的备案或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或审核,并及时将审阅或审核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上市公司实物档案库和电子信息系统。上市公司实物档案库应完整保存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的全部公开信息资料,上市公司依法
申报和报备的材料,上市公司巡回检查、专项核查的相关资料,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工作底稿以及对上市公司申报事项的审核文件和监管案例。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突发性重大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发挥监管“前沿”的优势,加大对上市公司行为风险的监控力度,对于可能对市场及社会稳定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应按照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主动联系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研究制订紧急事态处置预案,同时,
敦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忠实履行职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出现上市公司经营停顿、管理层“瘫痪”等的极端情况下,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并提请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财产安全,依法做好
善后处理工作。



20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