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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3:10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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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现将《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随文印发,请即执行。实行中的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

附件:《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3年第100号文件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和国家各专业银行的分工范围,为了加强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施工企业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建工系统直接为建筑施工服务的生产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
国营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等的流动资金有关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企业流动资金的来源如下:
一、原来的国拨流动资金;
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定金、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
四、建设银行贷款。
企业暂时不需用的自有资金以及其他可供利用的资金,可以参加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各项资金来源,除企业自有资金、收取的定金和预收工程款外,应当根据有偿使用,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的原则,在实践中加以改革。
第四条 企业原有的国拨流动资金,转作建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视同国拨流动资金进行管理,仍归企业使用,建设银行不任意抽回。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自1986年起,企业每年应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划出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抽调,企业也不得任意抽回。
第六条 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建设银行制定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办理。
第七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施工生产和流通的周转需要。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不准挪用流动资金对外单位进行投资和资助;
三、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专项资金的支出;
四、不准盲目储备,不得采购非施工生产所需要的物资;
五、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利润和弥补亏损;
六、不准把应进成本和应列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七、不准擅自冲减、抽调和转移流动资金;
八、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贷款。
凡是违反上列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银行应实行信贷制裁,或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施工生产的合理需要,充分挖掘资金潜力的原则,按平均占用量,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经当地建设银行核签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审查汇编所属企业年度流动资金计划,送同级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要求,对主管部门核定流动资金占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和流动资金占用额。主管部门在核定指标的范围内,批复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按照内部分工职责,把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直至个人。要制定先进合理的资金定额,认真执行,并随着有关情况的变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时加以修订。
第十条 企业每年要清点核实流动资产。流动资金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由责任人赔偿或从有关资金、企业损益中处理,不得冲销银行贷款,也不得挂帐。
第十一条 企业要定期检查分析流动资金来源、运用和周转情况,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主管部门对企业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应当定期考核检查,督促企业加强资金管理。
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检查分析报告或资料,应分别送同级和当地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要做好流动资金贷款工作,协助企业增收节支,发掘资金潜力,适应施工生产合理的资金需要。要随时掌握流动资金的运用周转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每年至少要向总行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可以对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实行。
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必须具备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建设银行贷款,应当在贷款资金可能的范围内,择优发放;必要时,要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担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待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后,按统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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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从一季度情况看,金融形势发展平稳。但今年春节后现金回笼进度明显偏慢,到3月25日,全国回笼现金2512亿元,占春节前投放量的76%,而1996年同期为94%,1995年同期为86%,1994
年同期为99%。从目前回笼进度看,到四月底要将春节前投放的货币全部回笼,任务艰巨。按照往年的规律,每年4、5两个月一般为小回笼,6月份开始进入投放。如果到4月末完不成回笼任务,上半年就可能出现净投放的情况,势必影响全年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
就早抓严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突出重点,疏堵结合,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使现金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全年现金控制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现金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现金是货币供应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活跃的一个层次,现金投放多少与消费需求关系十分密切,而消费需求又直接影响零售物价指数。实践证明,货币投放较多的年份,都是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年份。因此,控制现金投放,对于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总量,抑
制通货膨胀,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正在向间接调控为主的方式转变,中央银行主要通过控制基础货币,进而控制货币供应量,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现金是基础货币的一部分,1996年末,已占基础货币总量的33%,控制货币投放,对于调控基础货币举足轻重,因此,加强现金管理不是要回到直
接调控的方式上去,它与中央银行实现间接调控是一致的。
当前,现金管理工作十分薄弱,法规还不健全,漏洞较多,有些金融机构甚至处于无人专门管理的状况。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不少金融犯罪案件和违规行为往往与违规支取现金有关。因此,加强现金管理,堵塞漏洞,也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国外的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对大额或可疑的现金交易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国加强现金管理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总行要求各级金融机构的负责同志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的主要领导同志,务必高度重视,将其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改进和完善现金管理办法,发挥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的作用
从今年开始,人民银行总行对货币投放(回笼)计划采取条块结合,双线下达的办法。分配给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的现金计划,由各总行分解下达其分支机构执行。其余金融机构的现金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各省级分行执行。
为了确保双向下达计划的一致性,商业银行总行在下达所属分支机构现金计划时,要及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后通知各分行监督执行。如商业银行总行分配下达的计划与人民银行分行下达的计划差距较大,人民银行分行要及
时向总行反映,由人民银行总行协调解决。
三、尽快配备专职人员,落实现金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要指定一个内部职能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金管理工作,并于今年4月底前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网点)也必须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内部协调。计划
资金、货币发行、会计、调统和稽核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四、严禁公款私存,控制不合理现金支出
当前公款私存已成为逃避现金管理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堵住这一漏洞,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7〕58号文),切实加强柜台监督。对于公款私存的,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转为对公存款,不得从储蓄帐户
支付现金。除代发工资外,各开户银行不得接受开户单位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对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要设单独科目反映,这部分存款的使用超过结算起点的,要办理转帐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五、规范信用卡管理,减少信用卡提现
当前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提现,特别是异地提现数量猛增,已成为逃避现金管理的又一漏洞,必须坚决加以制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开户银行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严禁将公款转入个人信用卡,否则,一经发现,即按公款私存予以处罚
。对个人卡提现,只限于备用金存款,透支不得提现。
六、认真执行帐户管理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大额现金支付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登记备案规定。
七、合理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加强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管理
开户银行要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对于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未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逐户核定,并督促开户单位严格遵守。开户银行要经常检查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收回。对于白条抵库、坐
支现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开户银行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货币回笼
各金融机构对工资性支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支出、居民储蓄提取和邮政汇兑等合理的现金需求,要保证支付。
开户银行要延长服务时间,搞好储蓄宣传,进一步推广代发工资业务,增加储蓄回笼。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扩大商品销售,增加销售收入的现金回笼。有重点地对一些大中型商业企业、服务行业主动上门服务。同时,在大中型城市和商业集中的地区,还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九、大力推广便捷的结算工具,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使用
要进一步规范和推广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信用卡等结算工具的运用,积极疏通结算渠道,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转帐结算的信誉。同时,严肃结算纪律,减少结算在途时间,各级银行不得无理压票和退票。
为了方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帐结算,各开户银行要积极为其开设基本存款帐户,提供各种结算服务,逐步扭转其普遍利用储蓄帐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结算的状况。
十、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现金发行库和业务库的管理,把好现金出库关
各地人民银行要清理发行库、业务库的开户机构,逐步做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只接受同级商业银行开户。有条件的地方对办理现金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其在人民银行业务库开户。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规范和加强农业发展银行基层机构和农村信用
社的现金业务库管理。
进一步强化出库管理,各地人民银行现金出库要与考核金融机构的现金投放(回笼)计划结合起来,对超计划投放过多的,要严格控制其出库数量。
十一、改进现金统计制度,加快数据上报速度
为使现金收支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现金收支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将对现行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进行修订。修订之前,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及其归属内容认真进行统计,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中
的现金收支活动。目前,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部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库存现金作为市场货币流通量来计算的办法是错误的。为了真实反映市场货币流通量的状况,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对金融机构业务库的统计,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统计渠道的,今年必
须全部纳入。
为了及时反映货币投放情况,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进一步改进现金投放(回笼)数据上报方式,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缩短数据上报时间,力争将从基层行到总行的上报时间由目前三天以上缩短为一天,逐步取消货币发行数据上报的整理期。
十二、交流推广现金管理经验,加大对违规支取现金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要注意发现和树立现金管理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他们的经验,组织交流,扩大宣传。对坚持原则、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同时,各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下大力气检查违规支付大额现金或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拉存款、
搞不正当竞争、以及违反结算纪律无理压票退票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1997年3月30日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1992年6月1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装备水平,总结、发掘和推广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表彰、奖励在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评选工作,应在广泛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从收集、总结已有成果入手,经专家评审,将水平高、实用性强、效益明显的安全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发掘出来,进行推广,扩大受益范围,以增强化工生产建设的整体防护水平,推进化工技术进步,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科学试验或技术改造,使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
评审的重点是:防火防爆技术;尘毒治理技术;防止化学灼烫措施;防止高处坠落及起重伤害措施,防止触电和预防机械伤害措施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
一、对企业原有生产装置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或局部引进者除外),从而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使企业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居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条件,有重大创新或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原有水平,经过开发应用60%以上装备(按价格计算)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建立规章制度等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有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实践证明对安全生产确有指导意义的。
第五条 凡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技术鉴定;凡申报技术革新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本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实其应用效果;凡属软科学的成果项目,除有专家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外,必须在成果发布后,被应用单位采用,并应用于实践两年以上,证明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接受,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六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安全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包括直接、间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
第七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
一、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一等奖项目;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二等奖项目;
三、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三等奖项目;
四、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能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实用性较强,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定为四等奖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二、在研制或技改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按实际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一等奖项目不超过9人;二等奖项目不超过7人;三、四等奖项目不超过5人。
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研究试制投产及技改过程中提供了技术、设备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研究单位也包括重要协作单位。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成果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将其中优秀项目向企业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省(区、市)化工厅(局)根据各企业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出省(区、市)级优秀成果,将其中最优秀的项目向化学工业部推荐,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六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提出推荐的项目,并按规定填写《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秘书组(设在青岛,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第十三条 申报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每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50元,不论申报项目是否获奖,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安司、科技司、化肥司、化工司、橡胶司等单位组成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进行。下设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并设有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日常工作由评委会秘书组负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组负责完成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项目的预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它地方(部、委)级技术进步奖。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负责与申报单位联系,对其中重要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四、对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提交各行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安全技术成果奖励项目。
一、行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行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内容,并回答有关提问。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四等奖和缓评项目,须经评审组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时,应说明推荐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由评委会秘书组汇总,分类报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负责核准四等奖项目、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
一、评委会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复审通过的项目,应报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最后核准。
二、评委会听取行业组关于四等奖项目评审情况及对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四等奖项目。
三、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委会可择优推荐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聘请的评委均不代表其所在任职单位,只对领导小组负责,在申报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评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安全技术成果奖发生争议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应在获奖项目公布一个月内书面向评委会秘书组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秘书组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行业评审组复议,评委会栽决。
四、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做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证据确凿者,经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奖励等级 荣誉形式 奖金额
一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1000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元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再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已获奖项目获奖等级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者,只发荣誉奖,同时进行成果登记,不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状和证书由化学工业部颁布,奖金由受奖集体或个人的所在单位发给。
获奖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2) 编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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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
┃ │ 中 │ ┃
┃目│ 文 │ ┃
┃ │(4) │ ┃
┃名├──┼─────────────────┨
┃ │ 英 │ ┃
┃称│ 文 │ ┃
┃ │(5) │ ┃
┠─┴──┼─────────────────┨
┃主 │ ┃
┃要 │ ┃
┃完(6)│ ┃
┃成 │ ┃
┃人 │ ┃
┠────┼─────────────────┨
┃主 │ ┃
┃要 │ ┃
┃完 │ ┃
┃成(7)│ ┃
┃单 │ ┃
┃位 │ ┃
┠────╁─────────────────┨
┃任 │A国家攻关,B其它国家计划,C化工┃
┃务 │部计划、D省(市)自治区,E企业委┃
┃来(8)│托,F其它部、委,G单位自选,H非┃
┃源 │职务,I其他。 ┃
┗━━━━┷━━━━━━━━━━━━━━━━━┛
续前表
┏━━━━━━━━━┯━━━━━━━━┯━━━━━━━━━━━━━━━┓
┃ 研制起止日期 │ │ ┃
┃ (9) │ │ ┃
┠─────────┼────────┼───────┬───────┨
┃ 成果用于生产日期│ │ 成果进度 │A、阶段性成果┃
┃ (10) │ │ (11) │B、最终成果 ┃
┠─────────┼────────┼───────┼───────┨
┃ 基层申报单位 │ │组织鉴定单位 │ ┃
┃ (12) │ │和日期(13)│ ┃
┠─────────┼────────┼───────┼───────┨
┃ 申报部门 │ │ 申报日期 │ ┃
┃ (14) │ │ (15) │ ┃
┠─────────┼────────┼───────┼───────┨
┃ 申报等级 │ │复审和推荐等 │ ┃
┃ (16) │ │级(17) │ ┃
┠─────────┼────────┼───────┼───────┨
┃ 建议密级 │A:绝密,B:机│批准密级 │A:绝密,B:┃
┃ (18) │秘;C:秘密 │ (19) │机密,C:秘密┃
┠─────────┼────────┼───────┼───────┨
┃ 保密编号 │ │ 可否公布 │ 可,否 ┃
┃ (20) │ │ (21) │ ┃
┠─────────┼────────┼───────┼───────┨
┃省、部级成果登记 │ │ │ ┃
┃号(22) │ │ │ ┃
┗━━━━━━━━━┷━━━━━━━━┷━━━━━━━┷━━━━━━━┛
续前表
┏━━━━━┯━━━━━━━━━━━━━━━━━━━━━━━━┓
┃ 成果类别│A、采用新技术(技术革新),B、科研新成果,C、┃
┃ (23)│推广,D、消化吸收,E、标准,F软科学,G、其它┃
┠─────┼────────────────────────┨
┃归口专业 │A、化肥,B、橡胶,C、化机,D化工(农药、染 ┃
┃评审组 │料、精细化工、氯碱 涂料……),E、其它 ┃
┃(24) │ ┃
┠─────┴────────────────────────┨
┃ 本项目主题(25): ┃
┃ ┃
┃ ┃
┃ (不超过20个汉字)┃
┠──────────────────────────────┫
┃内容提要(26) ┃
┃ ┃
┃ ┃
┃ ┃
┃ ┃
┃ ┃
┃ (600-800字)┃
┗━━━━━━━━━━━━━━━━━━━━━━━━━━━━━━┛
二、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三、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28)
┏━━━━━━━━━━━━━━━━━━━━━━━━━━┓
┃ ⒈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28-1) ┃
┠──────────────────────────┨
┃ A、采用的技术原理: ┃
┃ ┃
┃ ┃
┃ 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 ┃
┃ ┃
┃ ┃
┃ C、必要的图表: (不超过400汉字) ┃
┃ ┃
┃ ┃
┃ ┃
┗━━━━━━━━━━━━━━━━━━━━━━━━━━┛
续前表
┏━━━━━━━━━━━━━━━━━━━━━━━━━━━━┓
┃ ⒉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灯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28-2)┃
┠────────────────────────────┨
┃ 项目水平:A、国际先进,B、接近国际先进,C、国内首┃
┃ 创,D、国内先进,E、行业先进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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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
┃⒊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28-3) ┃
┠──────┬──────┬─────┨
┃ 应推广使用│已推广使用 │ ┃
┠───┬──┼──┬───┤推广程度%┃
┃ 面积│单位│面积│单位 │ ┃
┠───┴──┼──┼───┼─────┨
┃ │ │ │ ┃
┠──────┼──┴───┴─────┨
┃ 未达到推广│A、无接产单位,B、缺乏┃
┃ 应用面积和│资金,C、技术不配套, ┃
┃ 程度的原因│D、其它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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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
┃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28-4) ┃
┠───────────────────────┨
┃ 经济效益情况(28-4A):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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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情况表(28-4A)
┏━━━━━━━━━━━━━━━━━━━━━━━━━┓
┃ 科研投资 仟元 ┃
┠────┬──────┬──────┬──────┨
┃国家拨款│自然科学基金│部、地方拨款│委托单位拨款┃
┠────┼──────┼──────┼──────┨
┃ │ │ │ ┃
┠────┼──────┼──────┼──────┨
┃单位自筹│ 个人自筹 │ 外国资金 │ 其 它 ┃
┠────┼──────┼──────┼──────┨
┃ │ │ │ ┃
┠────┼──────┴──────┴──────┨
┃ 合计 │ ┃
┠────┴──────────┬─────────┨
┃ 生产投资 仟元 │其它投资 仟元 ┃
┠────┬────┬──┬──┤ ┃
┃国家拨款│单位自筹│其它│合计│ ┃
┠────┴────┼──┴──┤ ┃
┃ │ │ ┃
┠─────────┴─────┴─────────┨
┃ 科研收入 仟元 ┃
┠────┬────┬────┬───┬──────┨
┃试验产品│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其 它│ 合 计 ┃
┠────┴────┴────┴───┴──────┨
┃ ┃
┗━━━━━━━━━━━━━━━━━━━━━━━━━┛
(接28-4A表)
┏━━━━━━━━━━━━━━━━━━━━━━━━━━━━━━┓
┃ 应 用 后 经 济 效 益 ┃
┠──┬────────┬────┬───┬────┬────┨
┃ │ 时间 │应用至鉴│应用至│应用至申│应用至申┃
┃ │ \ │ │鉴定时│报奖励时│报奖励时┃
┃ │ 项目 │定时累计│年平均│累计 │年平均 ┃
┃ ├────────┼────┼───┼────┼────┨
┃ │新增产值 仟元│ │ │ │ ┃
┃ ├────────┼────┼───┼────┼────┨
┃ 增 │新增利税 仟元│ │ │ │ ┃
┃ │────────┼────┼───┼────┼────┨
┃ │创收外汇 仟美元│ │ │ │ ┃
┃ 产 ├─────┬──┼────┼───┼────┼────┨
┃ │ 煤 │增产│ │ │ │ ┃
┃ │仟元/千吨├──┼────┼───┼────┼────┨
┃ 节 │ │节约│ │ │ │ ┃
┃ ├─────┼──┼────┼───┼────┼────┨
┃ │ 电 │增产│ │ │ │ ┃
┃ 约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油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钢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木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其它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未计入新增│ │ │ │ │ ┃
┃ │利税折合人│ │ │ │ │ ┃
┃ │人民币 │ │ │ │ │ ┃
┃ │ 仟元 │ │ │ │ │ ┃
┃ ├─────┼──┼────┴───┴──┬─┴────┨
┃ │增收(节 │ │ │ ┃
┃ │支)总额 │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 │ ┃
┃ │ 仟元 │ │支)金额 仟元 │ ┃
┃ ├─────┼──┼───────────┼──────┨
┃ │应用后年平│ │ │ ┃
┃ │均投资收益│ │ │ ┃
┃ │率% │ │ 经济效益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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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
┃社会效益情况:A.科技,B.教育,C.管理决策,D.安全┃
┃ 生产、改善(28-4B)劳动条件,D.其它 ┃
┠──────────────────────────┨
┃ 详细叙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四、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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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 曾获何种奖励 │奖励等级│奖金数额│授奖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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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意见
┏━━┯━━━━━━━━━━━━━━━━━━━━━━┓
┃基 │ ┃
┃层 │ ┃
┃申 │ ┃
┃报 │ ┃
┃单 │ ┃
┃位 │ ┃
┃评 │ ┃
┃审 │ ┃
┃查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0)│ ┃
┠──┼──────────────────────┨
┃审 │ ┃
┃报 │ ┃
┃部 │ ┃
┃门 │ ┃
┃初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1)│ ┃
┗━━┷━━━━━━━━━━━━━━━━━━━━━━┛
续前表
┏━━┯━━━━━━━━━━━━━━━━━━━━━━┓
┃行 │ ┃
┃业 │ ┃
┃审 │ ┃
┃组 │ ┃
┃评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组长签字: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2)│ ┃
┠──┼──────────────────────┨
┃化委│ ┃
┃工员│ ┃
┃安会│ ┃
┃全复│ ┃
┃技审│ ┃
┃术和│ ┃
┃成推│ ┃
┃果荐│ ┃
┃奖意│ 公 章 ┃
┃评见│ ┃
┃审 │ 年 月 日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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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件目录(34)
⒈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34-1)(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⒉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格式附后)
⒊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格式附后)
⒋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34-4)(格式附后)
⒌主要研究实验报告或技术革新报告(34-5)(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⒍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34-6)(格式附后)
附件2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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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 应用单位 │ ┃
┠────────┼──────────────┨
┃应用成果起止日期│ ┃
┠────────┼──────────────┨
┃ 通讯地址 │ ┃
┠────────┴──────────────┨
┃ 经 济 效 益 ┃
┣────────┬──────────────┦
┃ 年 度 │ ┃
┠────────┼──────────────┨
┃ 新增产值 │ ┃
┠────────┼──────────────┨
┃ 新增利税 │ ┃
┠────────┼──────────────┨
┃ 节支金额 │ ┃
┠────────┼──────────────┨
┃ 其它收入 │ ┃
┠────────┼──────────────┨
┃ 年增收金额 │ ┃
┠────────┴──────────────┨
┃ ┃
┃ ┃
┃ ┃
┃ 应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
续(34-2)
┏━━━━━━━━━━━━━━━━━━━┓
┃ 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 ┃
┠───────────────────┨
┃ 应用情况: ┃
┃ ┃
┃ ┃
┃ ┃
┃ ┃
┃ ┃
┃ 应用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附件3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
┏━┯━━━━━━┯━━━━┯━━━━┯━━━━┯━━━━━┯━━━━┓
┃序│ 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通信地址│单位性质│户名、开户│证书号码┃
┃号│ │ │ │ │银行帐号 │ ┃
┠─┼──────┼────┼────┼────┼─────┼────┨
┃ │中文 │ │ │ │ │ ┃
┃1├──────┼────┼────┼────┼─────┼────┨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2├──────┼────┼────┼────┼─────┼────┨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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