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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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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的通知

农市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部署,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

(2007-201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有关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科学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工作,按照《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部署,根据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要求,特制定《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服务亿万农民”的基本原则,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核心,以优化配置信息资源为基础,以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提升信息服务能力为重点,不断提高我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通过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到2015年,农业和农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装备水平有明显提高,信息化对现代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乡村两级信息化服务组织得到充分发展,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机制逐步完善,基本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信息化的需要。

  二、框架构成

  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具体内涵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变动。基本框架主要由作用于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人才队伍、服务与应用系统,以及与之发展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运行机制等构成。

  (一)信息基础设施。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基本装备和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交换体系等部分。信息网络主要有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栏等信息传播网络。信息技术基本装备主要指信息技术研发储备和推广应用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信息安全设施指为保障网络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系统。信息交换体系指为满足各层级实时信息汇集、传递、交换与共享、服务的体系。

  (二)信息资源。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形态上分,涉农信息资源有初始信息和经整理、分析的信息。从来源上分,有政务活动、市场运行和其他社会活动信息。从内容上分,有科技、市场、政策法规、文教卫生等信息。

  (三)人才队伍。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支撑。要培养一支理念先进的管理队伍,推进管理方式创新,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有序推进。要打造一支善于攻关的科研队伍,加强信息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要建设一支实用高效的服务队伍,加强信息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面向农村信息服务的适用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服务与应用系统。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两个方面。信息服务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结合,与现有的信息化基础条件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合作经济、社团组织的需要相结合。应用系统必须做好顶层疏理和统筹规划,防止重复开发建设,讲求科学、实用,注重贴近基层、贴近农民的需求。

  (五)规则体系。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关键环节。规则体系是确保系统互联互通的技术基础,是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绩效评估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法规体系应涵盖涉农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网络(站)建设管理、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安全防护、投入保障等内容。标准体系主要由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安全标准、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标准、管理服务标准等组成。

  (六)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运行机制的构建要与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模式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要与信息化建设发展模式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以政府主导、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合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要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以信息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这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1.以信息化提高设施装备水平。积极推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射频识别系统等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提高农业生产设施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展精准农业。加快农业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农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水平,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控、决策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村村通电话”、“村村通广播电视”等工程,加强乡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2.以信息化促进农业科技推广。信息化是农业科技推广的一条重要渠道,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提高农业科技推广成效。积极开发应用作物生长、畜禽水产养殖、节水灌溉等农业智能系统,改革农业耕作制度和种养殖方式,实行标准化生产。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诊断施肥和精准施肥,进一步提高肥料施用效益。建立农机监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农机服务水平。

  3.以信息化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形成。加强粮食生产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监测信息系统,构建粮食安全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信息系统,健全饲料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行健康养殖方式。促进农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水平及信息服务能力,鼓励农业电子商务实践,积极构建农业产加销信息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地特色种养业、特色产品信息平台,促进“一村一品”发展。

  4.以信息化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完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和农村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立国际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大力促进农村网络增值服务、电子金融、连锁经营、专业信息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务发展,改造提升传统农村市场服务业。开发应用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5.以信息化培养新型农民。充分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教育资源,结合“阳光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百万中专生计划”、“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业远程培训工程”等工程计划的推进,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强化面向农民的农业技能及就业培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以信息化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水平。这是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人性化的重要途径,是缩小城乡“数字鸿沟”的紧迫任务。

  1.推动农村电子政务。依托互联网,集约建设面向农村的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合理配置信息化公共服务资源,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村务信息网络示范平台,实现农村财务、选举、固定资产、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信息公开,为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建立信息通道。开设农村政务电子信箱,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增强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促进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大力支持农村党建工作信息化,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素质提高,增强党员对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带动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信息服务工作。

  2.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充分利用农业信息平台资源,推动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满足农民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制作农民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积极建立农村社区网页,促进信息交流。

  3.服务农村家园建设。应用信息技术,开发乡村规划决策系统,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运行状况,对村容村貌进行系统规划,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建设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村舍改建,利用宽带、有线及闭路电视等手段,对农村生态环境现状与变化进行监测,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农民建设环境优美家园提供服务。

  4.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依托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成果,提高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效率和监测能力。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信息化服务组织。在乡镇建设信息服务站,在村建设信息服务点,是把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工作落在实处的重要组织保障。乡村两级信息服务站(点)具有乡村事务管理、信息交流共享、信息服务聚合、农民信息培训、文化生活娱乐等综合功能。

  1.建设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依托乡镇农业各站,建立乡级农业信息服务站;村级信息服务点,可与党员远程教育点、科技(文化)书屋等合并,也可利用协会、合作组织以及经纪人、种养加大户的力量建点。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要具备人员、设备、场所、制度等基本条件,要面向实际、坚持实干、求得实效,让农民得实惠。分别建立城郊工矿区、粮食主产区、边远落后地区、特色农业区及乡村旅游区信息服务示范站(点),实行分类指导。

  2.强化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功能。加强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与相关业务的协同,利用乡村信息站(点),提高乡村两级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代理代办政府事务,促进乡务村务公开,完善乡村事务管理;用“一站式”的信息服务,实现区域内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信息获取、信息应用能力;为村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服务,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3.创新乡村信息服务站(点)服务模式。积极鼓励乡村信息服务站(点)运用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电话等多种信息传播途径,开展面向农民的多元化信息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引导社会力量合力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

  (二)建立健全法规与标准。加快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和制度化。研究制定相关软硬件技术标准、数据标准、信息采集和处理标准等,重点制定信息采集、存储、加工、处理标准和信息服务规范,加快制定农业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三)加快信息资源整合与技术研发。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标准统一、实用性强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数据库,推动农业各行业和其他涉农部门资源整合。积极鼓励科研部门、院校和企业研究开发低价位、易推广、简单实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创新投入机制与运营机制。

  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是政府部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任务,必须多渠道增加投入。要建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建立农业与涉农部门之间、系统上下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与电信运营、IT企业、民间组织、农民之间的密切协作机制,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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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可以在本地区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同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提出,报常委会审定。专门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主任会议备案。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六条 执法检查可以是执法检查的组织者选择一些部门或地区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上下结合方式联合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在检查中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和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承办。专门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由专门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在其组成人员中确定。参加执法检查的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下
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第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执法检查的组织者应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法律、法规修改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执法检查报告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如有必要,可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报告。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机关的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进行跟踪
调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将有关机关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可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机关处理,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进行调查。主任会议根据处理和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要有关机关进一步处理。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或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及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拒不办理或拖延的,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和影响较大问题的,常委会可对该机关的负责人依法提出质询,或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
有关机关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可以向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新闻媒介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执法检查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8〕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上海、江苏、浙江、西藏)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贷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贷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我部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农发基金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农发基金贷款,是农发基金贷款的统一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发基金贷款由财政部按照与农发基金商定的条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财政部向农发基金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
  第五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六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申请、使用、偿还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农发基金贷款;
  (二)贷款项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开展的项目;
  (三)项目配套资金,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和受益群体为项目提供的有偿和无偿资金、劳务折抵以及实物投入;
  (四)国内金融机构,是指实施贷款项目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下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国内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作为我国与农发基金合作窗口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经国务院批准,向农发基金筹借贷款;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项目规划;
(三)向农发基金提出贷款项目的申请;
(四)组织贷款项目的磋商谈判并签署贷款协定;
(五)对贷款项目资金的转贷安排、资金使用和对外偿还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协调贷款项目的申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二)审核项目资金需求,监督和指导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落实配套资金,对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和债务偿还做出书面承诺;
  (四)负责贷款项目中贷款资金的转贷安排;
  (五)负责贷款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提款报账等相关财务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项目出国计划、采购计划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和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财政部向省级人民政府以外汇形式转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并以人民币形式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转贷。由国内金融机构承贷的项目资金,汇率风险由国内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与农发基金签订的贷款协定要求,申请和实施贷款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作为贷款项目的地方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上报项目文件;
  (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并实施项目采购;
  (五)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的收缴工作;
  (六)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日常监测与评价;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准备与评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目标和必要性;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成果;
  (三)项目预算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项目实施管理的机构安排;
  (五)项目资金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收到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后,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与农发基金协商确定列入我国政府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书,确定并安排贷款项目的对外磋商谈判。
第四章 谈判与签约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与农发基金进行磋商谈判,确定项目活动内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贷款使用类别及预算和贷款偿还条件等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我国政府与农发基金签署项目贷款协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协定,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转贷协议。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发基金项目应当在签署贷款协定并满足贷款协定规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后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对于实施中出现违反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的情况,财政部门将采取包括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暂停使用贷款资金等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采购、提款报账、监测评价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定期向上一级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进度报告、监测报告、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债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用于偿还或垫付农发基金贷款到期债务。
第六章 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在项目竣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对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编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办公室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完成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已移交的资产,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办公室应当督促受益方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并落实后续管理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