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08:28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新闻出版局、邮电管理局(邮电局)、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证券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信息传播的规范十分重要。为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传播媒体依照本规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一)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三)各类通讯社;
(四)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五)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六)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
(二)证券期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言人谈话,以及其他政策性信息;
(三)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四)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研究、报道等信息;
(五)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印刷、出版、销售载有证券期货信息的各类出版物;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传播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和寻呼台;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办以证券期货信息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服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期货计算机信息服务。
内部报刊所载的证券期货信息只能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省内发行报刊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应严格限定在本省范围内发行。
第六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栏目,稿件的终审权在报刊社,报刊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本报刊社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七条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刊发。
证券期货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署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第八条 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需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九条 电台、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不得与个人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聘请个人做证券期货节目主持人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被聘人员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被聘人员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电台、电视台不能聘其主持该类节目。与机构合办证券期货节目,节目的终审权在电台、电视台。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合作方的工作人员以本电台、电视台记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十条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对撰稿人是否具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时,其稿件不得播发。
电台、电视台播发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必须说明作者的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寻呼台不得发布第三条所述第(四)、(五)项信息。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在其产品(软件)中刊载第三条所述第(五)项咨询报告时,报告撰稿人必须署明真实姓名,并且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其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刊号,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焦南凡
(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录
一、基本认识
1、 本质的认识:(1)涵义;(2)两面性
2、 存在范围的认识:
(1) 公认的行政行为:
(2) 准行政行为
二、立法控制
1、 立法倾向
2、 技术措施
三、司法控制
1. 出发点:合理性原则
2. 具体标准
3. 事实和法律问题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1. 事先说明
2. 合理分工
3. 责任追究
4. 备案制度
5. 选拔与培训制度
6. 遵循“行政判例”的制度努力
五、后记



【英文标题】The control ove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真正和实质性的行政权力,对它施加必要的控制是必需的。本文着重论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存在范围两面性的再认识;立法技术对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腐化的预防和控制;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等。
【关键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正文】
自由裁量权是最不可捉摸的权力现象之一,在行政法的肥沃土壤中它以更加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裂变、组织和泛滥,影响和控制着更多自然的和人定的法律规则。如何对其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已经是众多前辈瞩目的话语之一,笔者试图对其中的若干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 基本认识
认识的加深无疑有助于坚决的行动,本章试图从内外两方面阐述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寻求最佳的控制切入点。
1、本质的认识:
(1) 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A、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1;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2;也有人认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做出作为与否和做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3。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在法定标准下依据其理性认识而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
B、自由裁量权的实质
根据沈岿老师的说法,“法学著作中论及自由裁量权,其行使主体多指法官。只是行政国兴起,行政部门更广泛、更深入地执行法律之时,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才得以重视和研究”4 ,说明自由裁量权最早并不是在行政法中被人所关注,诚然,自由裁量是现实和研究中共同的法律问题,它“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即‘法体’和‘法’与‘人’的关系问题”5,西周春秋有“议事以制”6,今日在宪法7、刑事法8、合同法9等等不同层次类别的文本与实践中俯拾皆是;因此笔者认为,自由裁量虽然被赋予法律话语的外衣,其实质并不局限于此,它来自人类的天性,源自其趋利避害的本能,作为一种共通的行为或意识而存在。比如我曾在某学校参加一个答辩,很多人在排队,但组织答辩老师为我们规定答辩顺序,首先是外地同学,其次是女同学,再其次是我们这些本地男同学,这里她很合适地行使了这种自由裁量权,因此大家都没有异议,答辩在良好的秩序中进行。
C、选择、标准与理性
自由裁量权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选择、标准与理性。因为有相对模糊的法律标准存在,选择权应运而生,选择过程即是不同认识下理性予以体现的过程。选择确乎是人类的天性之一,即“自由裁量权就是选择权”10,因此自由裁量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坚实基础,合乎人的理性发展要求,这是它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同时,理性的人认识到人的理性的“不确定性”,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理性,这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的失控;而人们永远无法让万事遵循同一个标准,哪怕这个标准是如此的耳熟能详,在有些人心里仍然有相对模糊不清的影子,从而在生发的模糊标准依赖个体的自由选取。这样,自由裁量总是在这三者中生长、冲突和依附。
(2)自由裁量权的两面性
正是因为不能容忍太多的模糊、不确定和自由泛滥,法律应运而生,而我们今天如此关注行政法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是因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实在超过人们的想象而使其负面突现,但它的两面性却是不争的事实。
一方面必须承认它存在的必要性。
就人类认识的特性而言,对于事物的分辨和体验,它存在局限性和渐进性,如同“人不可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所慨叹的一样难以把握,对于现存的法律规则,即使规定巨细无遗,认识也有差别所在。

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七五”期间铁路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各铁路局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了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承包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991年是“八五”计划的第一年。铁路要在治理整顿中深化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一步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铁路的经济效益;继续把安全和路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加强企业管理和基础工作,改善企业
经营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审计监督,提高铁路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为铁路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八五”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铁路内部的承包准备分两步走。第一步,1991年在“七五”承包方案的基础上对承包办法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实行滚动承包一年,作为过渡;第二步,待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确定后,再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制定比较规范的
铁路局“八五”承包方案。为此,对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承包内容
各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进款收入和上缴建设资金、更新改造和大修任务以及安全和设备质量要求,均按“七五”后三年经济承包方案规定的项目执行。具体指标按铁道部下达的1991年度计划执行。如运量、收入指标分高低限,则以低限为考核指标,以高限为奋斗目标。
1991年铁路局承包,只包生产经营,不包基本建设,铁路局可根据部下达的建设任务,实行项目承包。
二、承包层次
铁路局的经济承包,只包到分局,铁路运输基层站段仍实行以任务、安全、质量、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指标管理与考核。
三、收入分配方式
1、1991年运输收入分配,仍实行“双挂钩”和“现收现支”两种方式。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济南、兰州、郑州、上海、广州、成都十个铁路局实行“双挂钩”的分配方式,柳州、乌鲁木齐两个铁路局继续实行“现收现支”。广州局收入分配方式由“现收现支”改为
“双挂钩”以后,广深公司按“广深模式”实行独立核算;海南铁路公司仍实行单独核算,自我滚动。
2、从1991年起,调整“双挂钩”铁路局的清算单价。
3、对继续实行“现收现支”的柳州、乌鲁木齐铁路局,按全路统一的方式核定上缴基数和超基数上缴办法。
4、对运输收入的超收部分,制定办法给予奖励。
四、强化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1年的铁路经济承包要把强化成本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依靠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来控制成本。
1、各铁路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节约支出。
2、1991年起对铁路局逐步推行分级负责的目标成本责任制,分清成本中主、客观因素和分级责任,对客观非控因素,制定分级负担的补偿办法。
3、制定运输支出的节奖超罚办法,鼓励铁路局节约成本。
五、1991年铁路局留利的确定,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收入、目标成本和利润核定留利。铁路局完成上述任务,可得基数留利。基数留利包括福利费和一定的生产发展基金。
2、各铁路局的超计划利润(含工附业)按不同比例与铁道部分成。
六、局间联合劳动的补偿
1、1991年继续实行货车有偿占用。同时,着手作好准备,将固定资产有偿占用的办法扩大到内燃、电力机车。
2、现行各种补偿办法要不断完善,对客车跨局开行、货车中转要适当提高补偿单价。同时,对在联合劳动中直接付出劳务的单位,铁路局要制订措施给予鼓励。
七、“万含”工资
1991年铁路局“万含”工资仍按换算周转量进行分配,但要着手组织研究改进“万含”分配办法,使“万含”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八、更改大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更改大修资金仍实行“按局定率,适当集中,分级管理”的办法。部集中管理的更改、大修资金的比例仍按部铁计(1990)55号文的规定执行或略有提高。为了改善职工住房紧张状况,1991年在局留更改资金中用于住房建设的比例可增加到30%。
2、广州、柳州、乌鲁木齐三个铁路局的更改、大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从1991年起按全路统一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办理。
九、机车、车辆、工务、电务及生产房屋建筑物的设备质量考核指标,将根据减少指标数、增加透明度的要求适当修改。
十、多种经营利润仍按铁财(1990)117号和铁体法(1990)106号文执行。各铁路局要大力支持和扶植铁路多种经营的发展。
与本规定配套的具体办法,由铁道部另行公布。



1991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