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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国《刑法》用中国的语言讲话/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0:31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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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国《刑法》用中国的语言讲话——关于《刑法》20条正当防卫谁忽悠谁问题答天下第一诡辩学者,兼及不能用法理研究代替法律规定,更不能用外国的法理代替中国的法律

龙城飞将


  都是雅典学园博友oldfrankly这个家伙出坏,他对法学泰斗大不敬,写了《给马克昌讲个荤段子》,我跟着他写了一篇博文,就引来一场至今未了的笔墨官司。本以为不会引起太大反响的一个小问题,我已经写了三篇博文了。起初是回答他的《锯箭与后半截——读雅典学园oldfrankly博文有感,兼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九)》 ,接着又是回复法家梁剑兵的《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 ,最靠近的是回复博友Protagoras的《不要被外国人忽悠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与法理答雅典博友Protagoras》 。
  Protagoras先生也许在当今中国刑法学界有一席地位,下面是他有而我们没有的光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诉讼法专业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三级警监”,著述颇丰且多次获奖。他真正的强项也许就在于他的逻辑学,《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个案与逻辑认知》、《刑事证据与科学逻辑学》、《在文化冲突中的法律推理》等论著支持了他这一特点。Protagoras者,乃被评为天下第一诡辩高手的古希腊诡辩学派著名哲学家普罗塔哥拉也。他在收受弟子教人打官司时都要和对方订下合同,学生入学时先交一半学费,毕业后第一次出庭胜诉时再交付另一半学费。学生欧提勒士学成后一直不肯替人打官司,当然也就不交付另一半学费,普罗塔哥拉决定起诉他。老师对学生说:如果你胜诉,你就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学费;如果你败诉就必须按法院判决付学费。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你都要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学生则针锋相对:如果我胜诉,法庭判决我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败诉,根据合同约定我也不用付学费。  双方都以真实性难以怀疑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就是著名的“普罗塔哥拉悖论”。这表明,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与诡辩有密切的联系,悖论既可以为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科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也可以为一些论者进行诡辩提供论辩的工具。

  中国的Protagoras也是很快地显现出其高超的逻辑能力。他在我的文章下面留言,第一句话就是,“最不好的是自己把自己忽悠了”,这真是有了赵本山和小沈阳的真传。他对这话没有作解释,我只能理解,他这是说我对自己的观点不清楚,进入了逻辑混乱,思维混乱的怪圈。
  他接着说:“你写了这么多,不及要点。本人只对你的正当防卫概念表示兴趣,邓玉娇案可以另起讨论。”他忽了一个大圈,把我近6000字的文字一下子就否掉了。其实,他这也是用了Protagoras的诡辩之法,我通篇的文字都是在回答他上次的问题,同时也给他留下回复我的空间,不想他现在却滑到了一边,不接招了,只把问题集中到“正当防卫”这个概念上,等于是给我来了一个新招。这就是与我国古代诡辩论之大家,白马非马论者的发扬光大者公孙龙子一样的利器,换了话题,换了概念。博友wellstab 早就看出了这一点,他在留言中写道:“我觉得你俩在自说自话,没有在同一层面讨论问题。”
现在,我与Protagoras已经不在同一个平台上了,而是有了高低之分,起码有两个方面我不及他。一是他批评我不懂刑法,他懂刑法。二是他是中国的普罗塔哥拉,这个名字又是逻辑学上诡辩论者的代名词,可见太过认真的一定不如他的逻辑功底。
  但是,他既然改变了招法,出了新招,我就不得不接招了。无知者无畏,我们就只好在这两面虚心地向专家讨教,看专家如何教导我们。

  现在,我们回到《刑法》20条上来。
  我一贯的观点是,“我国刑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
  Protagoras对我批评说,“第一款是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显然是失误(这就是你拧不清),条件正当是构成你主张的那种正当防卫的前提,但如果这么理解,第一款界定的是条件正当、反应行为也正当的防卫——你看你错得多远。
  关于《刑法》20条第一款,现在重申一下:我的观点,第一款是界定何为正当防卫,或者说是给正当防卫下定义,明确正当防卫的内涵。需要澄清Protagoras这句话中的几个误区:第一、我不是讲“条件正当”,我是讲第一款是给正当防卫下定义。第二、我没有自作主张一种新的“正当防卫”,自然也不会有我的所谓的前提,我是在讲《刑法》20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所以Protagoras说我的逻辑错误其实是不存在的,真实的情况是他误解了我的观点。

  接下来,Protagoras批评我说,“德国学者有此学理看法,怎么就是忽悠呢,难道,你还将你的观点注册为独立发明的知识产权吗?也许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你反感德国学者观点的态度,最好没有出现过德国人的那种表述(所以你期望是翻译错了),只有我的发明在先——这种态度,属不良心态啊。”
  Protagoras说这话是他先向我们提供了关于正当防卫的外国刑法理论:“正当防卫可以区分为(1)阻却(即消除)罪责的防卫与(2)免除(即宽宥)的过当防卫,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属于前者;进一步必然还存在(3)不能免除(但仍可适度宽宥处罚尺度)的过当防卫。在这种语境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两种正当防卫概念:一、属于第(1)情况的正当防卫,其余则对应为过当防卫。二、属于(1)(2)(3)情况的正当防卫,即基于客观存在防卫情景的或可阻却定罪、或可免除罪责、或可宽宥定罚的防卫。在这个概念上,过当防卫不是其矛盾概念,而是其种概念。概言之,“正当防卫”一词(注意是语词),可以表达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当无罪防卫,正当条件防卫(条件正当,防卫可能正当、可能过当)。”
  这段话,我硬着头皮读了几遍,我真的不懂Protagoras所说的刑法了,这段话给人的感觉就是云山雾罩。我很怀疑这段话的译者有没有把外国作者的意思弄明白。也很怀疑视外国作家“金玉良言”为圭臬的中国法学家们是否搞清楚了没有外国人的思维,是否搞清楚了没有外国的月亮是不是比中国的圆?很怀疑这是在讲中国,还是外国?
  我不是拒绝外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外国的法理、法律、案件可以为中国的立法提供参考,毋庸置疑,外国的法理、法律和案例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在中国,研究中国条件下的正当防卫,要用中国的语境,中国的法律,不要用外国的语境,外国的法律。这是在中国从事法律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外国的法理是与外国相对应的,拿它来解释中国的法律,难免不会牛头不对马嘴。这绝不是我的心态问题,相反,倒是需要动辄以外国“大师”的理论来处理中国具体的司法实践的人们注意一下心态,思考一下,为什么讲具体案例时不讲事实和法律,总是讲法理,讲完中国的法理讲外国的法理,然后再讲外国的法律、外国的判例。当然,我没有丝毫说Protagoras忽悠我们的意思,我是说不要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不要被外国的理论忽悠。当然,若讲到立法或修改法律,我完全愿意参考国外的法理、法律和案例。

  接着,我被Protagoras教训到,“你说被‘阻却事由’弄糊涂了,那么我真的要说你确实没有搞懂刑法。刑法的阻却事由,也可以叫着表面犯罪行为的除罪化,或者正当化等等。谈论正当防卫,却被阻却事由(即犯罪指控的阻却)搞糊涂,你究竟在干什么呢。这难道需要什么大家才能指导你吗,依据学术常识讨论问题,难道不是我们一般的对话基础吗?”
  这真是又用起了外国Protagoras和中国古代公孙龙子的那一套,偷换概念。我的原话是,“如何才是学了刑法?Protagoras给我们开出的药方是使用“阻却事由”这个概念。这就真把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弄糊涂了。我想问一声,‘阻却事由’是外国刑法学的概念,还是中国刑法的概念?若是外国刑法学的概念,是属于刑法的法理学,还是法律学?批评者在讲这话的时候有没有分清楚刑法的法理和法律?在讨论许多案件的时候,我发现许多著作等身的泰斗大师往往会与人们玩概念的捉迷藏,该讲法律的时候他们就用法理来胡搅和,该讲中国法律的时候他们就用外国的法律胡掺和,该讲中国法理的时候他们用外国的法理代代替。他们忘记了,这是在中国,讨论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不是理论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说直白一点,我们不是不懂何为“阻却事由”,当然更不是这个概念把我弄糊涂。我在这里真实的意思是,即使不使用这个字眼,大家也可以讨论刑法学。
  在中国讲刑法问题,尽量用大家都能懂的一些名词概念,少一些绕口的字眼。波斯纳的文风就很值得我们学习,他可以说是著作等身,但著作中并不轻易玩弄名词。而且苏力也是一流的翻译家,他翻译的波斯纳的著作就较通俗易懂,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可以说苏力是真正的学贯中西。同样是波斯纳,他的另一本别人译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则显得佶屈聱牙,读中文译文好像是读外文。
  现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一种妖魔化、神圣化趋势,许多人没有在解决现实问题上下功夫,而是在脱离实际的书斋中拼命地创造一些词汇,以显示其博学。“理路”、“进路”、“范式”这些词汇原本在汉语中没有,被一些法学专家创造出来,不习惯使用这些词汇的人就显得太土,跟不上时代步伐,难免被人瞧不起。难道这些词汇是法学专用术语吗?不是。它们没有具体的法律概念的内容。频繁地使用这种怪怪的词汇看似博学,实则为内心对没有从实质上把握知识的恐惧。

  我在《锯箭与后半截——读雅典学园oldfrankly博文有感,兼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九)》中写道:“邓玉娇最终是以故意伤害论罪的,既然这样论罪,同时她又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就要理清楚适用法律的顺序。首先要明确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过当造成邓贵大死亡,还是故意伤害邓贵大致死同时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结论只能是前者,不可能是后者。若是后者,就是主动攻击,就不可能有正当防卫情节。所以,在邓玉娇案上,只适用刑法20条或234条都容易产生判决的偏差,只有同时运用这两条法律规范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又是一个‘半截’”。
  对此,Protagoras批评我说,“你文章的质疑其实是没有搞懂程序地位,站在控方把防卫过当称为伤害或过失致死,是举控行为,他们应当如此表述,对于辩方,他们主张阻却事由,即正当条件(不必是反应也正当),你这样提问,相当于要举控变成辩方,这合理吗。”
  尽管古希腊的Protagoras是诡辩大师,可是在人们清晰的了解双方论辩的思路时,他想偷换概念就不容易了。中国的Protagoras也是用了这一招。对他上述这段批评,我本不想再回答,因为这问题让明眼人一看就觉得大跌眼镜。但接下来Protagoras还有一句话,“我希望你心态端正,不要因为一句批评你‘不懂’,就必然的为辩驳而辩驳。”这就是说,他教训我不懂法,我就乖乖地承认,偃旗息鼓。他这话就不得不使我再次回答他。
  我首先被扣了一个帽子“没搞懂程序地位”,其实,这帽子应当反扣于帽子工厂之上。是的,我们承认,控方是举控犯罪行为,但超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举控,或对正当防卫的好人当作坏人的指控,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检方的任务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保护好人。他们不能用“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方式来举控。是就是,非就非。《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方处于举控地位,但《刑法》有20条和234条,就应当在向法院起诉时同时遵守这两个法条,不能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
  对防卫过当进入诉讼的案例,无论是检方还是辩方,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不能因为自己的地位不同,把诉讼场所变成生意场,先出一个offer,远远地高于事实,对方还个counter offer。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都应当先确定是否正当防卫,若是,属于《刑法》20条的哪一款规定的情形。决不能先确定故意伤害,后考虑正当防卫的情节,这是本末倒置。这不是把检方当辩方,把辩方当检方,而是双方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向Protagoras君请教,你的正当防卫理念(指他的外国理论)是讲中国的刑法20条吗?如果是,法律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楚,还需要你来新的解释吗?如果不是,能够用外国的理论来代替中国的刑法吗?”
  Protagoras说我,“这话是没有水平的,用大陆法(也可以吸收英美法)来表述我国刑法规则的合理性与不足,是我们当前研究这个问题必由之路,你反感得没有道理。”其实,他在这里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一再指出的,我国有些法学家,自认为懂法或懂法律了,其实他们只是介绍一点外国的专家、外国的法理、外国的法律和外国的案例。还要回到我那句老话上,用中国的语言,讲中国的《刑法》20条,无论别人如何认为我“没有水平”!

  最后,Protagoras君告诉我,关于刑法20条,我写有专门的学术论文:http://002.fyfz.cn/art/284467.htm评逆防卫论及“刑法第20条反对论”。我不但用了外国的理论,而且也澄清了中国理论的混淆。我上网查了一下,Protagoras君确实是下了功夫。《刑法》20条讲正当防卫包括标点符号在内＀仅仅有191个字,他的论文却用了22887字来研究。我得空一定仔细学习研究。届时可能再写一点东西向Protagoras讨教。

  顺便讲一句,我雅典学园,我建立了一个《正当防卫》专题,欢迎Protagoras君把自己的大作放进来,也介绍其他博友把他们相关的文章放进来。真理越辩越明,我们有相互讨论中才有前进。

2010-4-1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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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9.《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1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1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13.《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14.《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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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名称(公章)│ ├────┼─────┼────┼─────────────┤
│ │ │ 联系人 │ │ 手机 │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地址 │ │
├──────┼───────┬────┬─────┬────┬─────────────┤
│设计单位名称│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______栋(座);总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______米;总占│
│ │地面积______。 │
├──────┼─────────────────────────────────────┤
│ 建设项目 │ │
│ 使用性质 │ │
├──────┴─────────────────────────────────────┤
│送审资料: │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2.总规划平面图; │
│ 3.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
│ 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
│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 │
│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
│ 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
│ 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送审资料,还缺第 项,请尽快补齐。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项目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
│ 申请单位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名称(公章)│ ├──────┼────────┼──────┼────────┤
│ │ │ 联系人 │ │ 手机 │ │
├──────┼─────────────┼──────┴─┬──────┴──────┴────────┤
│ 项目名称 │ │ 预计开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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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 │ 预计竣工时间 │ │
├──────┼────────┬────┼────────┼─────────┬────────────┤
│设计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建筑物名称 │ 结构类型 │ 层数 │ 高度 │ 建筑面积 │ 使用类别 │ 电源情况 │ 土壤情况 │ 防雷 │
│ │(见说明二)│(层)│(米)│(平方米)│(见说明三)│(见说明四)│(见说明五)│ 图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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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项目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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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送审资料: │
│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 │ 2.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
│ │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
│ │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 5.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
│ │ 6.结构施工图; │
│ │ 7.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
│ │ 8.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
│ │ 9.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
│ 说 │ 10.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 明 │ 11.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 │ 12.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
│ │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
│ │ 二、结构类型填写:A、砖木;B、混合;C、钢筋混凝土;D、钢结构 │
│ │ 三、使用类别填写: │
│ │ A1.甲类厂房、仓库B1.教育、医疗、科研、体育馆C1.高级综合建筑D1.一般综合建筑A2.乙类厂房、仓库B2.│
│ │影剧院、会堂、俱乐部、旅游C2.高层住宅D2.住宅、公寓A3.丙类仓库B3.金融、商业、宾招、娱乐场所C3.大型 │
│ │厂房、丙类厂房D3.一般厂房、仓库A4.油、气罐站(区)、锅炉房B4.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C4.特殊地│
│ │形建筑物D4.其他 │
│ │ 四、电源情况填写:A.架空进线B.自设变配电室C.埋地进线 │
│ │ 五、土壤情况填写:A.岩石B.坚土C.普通土D.软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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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资料,还缺第______项,请尽快补齐。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编号:( )雷审字[ ]第 号。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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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名称 │ │
│ ├───────┼─────────────────────────┤
│项│ 地址 │ │
│目├───────┼─────────────────────────┤
│情│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位______栋(座);总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最│
│况│ │高建筑高度______米;总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 │
│ ├───────┼─────────────────────────┤
│ │ 使用性质 │ │
├─┼───────┼─────────────────────────┤
│建│ 名称 │ │
│设├───────┼─────────────┬────┬──────┤
│单│ 地址 │ │邮政编码│ │
│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名称 │ │
│ ├───────┼─────────────┬────┬──────┤
│设│ 地址 │ │邮政编码│ │
│计├───────┼─────────────┼────┼──────┤
│单│ 资质证编号 │ │资质等级│ │
│位├───────┼─────────────┼────┼──────┤
│ │ 资格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
│ 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 │
├─────────┬─────────────────────────┤
│ │ 数量(吨/每年) │
│ 品名 ├─────┬────┬────┬────┬────┤
│ │ 生产 │ 使用 │ 储存 │ 运输 │ 经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 │
├─────────┬─────────────────────────┤
│ 系统名称 │ 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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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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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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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设计简介: │
│ │
│ │
│ │
│ │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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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办理结果: │
│ │
│ │
│ │
│ │
│ │
│气象主管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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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__________________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初步设计)

项目编号:( )雷初审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__________________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建筑初步设计资料;

□结构初步设计资料;

□消防初步设计资料;

□空调初步设计资料;

□给排水初步设计资料;

□强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弱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其他资料。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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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有水快流”的办矿方针,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我省煤炭资源,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迅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办国营、地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改变国有性质,任何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不得私自买卖、转让煤炭资源。
第四条 地方煤矿(包括地方国营、集体、个体煤矿)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分别由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内统配煤矿生产、建设区的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由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省矿产储量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并对煤炭资源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条 为加速煤炭资源勘探,合理布置勘探力量,避免勘探工作重复进行,凡在省内生产和在建井区以外的新区进行煤田地质勘探,须向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进行登记(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四季度由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一年度的勘探工程项目。
第七条 煤炭资源勘探部门必须按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田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勘探工作,并负责提交煤炭资源勘探报告。煤炭资源勘探的详情和精查地质报告由省矿委审批。
第八条 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矿技术政策》、《煤矿设计规范》、《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和资源情况,按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在加快发展国营、地方国
营煤矿的同时,对集体、个体煤矿要“放开、搞活、管好”,积极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使集体、个体煤矿迅速而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开办国营、地方国营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家计划后,分别由东煤公司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矿委备案。
第十条 集体、个体办矿,必须首先办理办矿申请手续,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在统配煤矿生产建设井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或矿)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统配煤矿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地方国营煤矿现生产、建设井区和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勘探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地方国营煤矿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一)、(二)、(三)、(四)项以外的其它区域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同级矿管机构(或计委、计经委)和省矿委备案。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省矿委备案。
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规定批准集体或个人办矿时,由批准单位发给准采证,凭准采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十三条 办矿申请表和准采证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集体、个体煤矿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准采证和营业执照。不得超越准采证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需变更经营单位(个人)或新开井口时,必须重新履行办矿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矿井报废时,必须向核发准采证的单位履行注销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由核发准采证的单位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矿委备案。
第十六条 各类煤矿都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由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而造成破坏资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省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198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