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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的命运与心理学常识/向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03:10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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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的命运与心理学常识
向东

《南方周末》7月31日登载的湖南会同县堡子村村民集体“刑讯”打死一个司机的事,随后宋玲玲师姐又发文《贼的命运与法治常识》认为,村民们在刑讯过程中,做出种种丧失理智的暴力行为,症结在于国人在观念上对生命的认识和刑法观念的问题,认为这也是法治常识的问题!可她在文中也提到几乎所有的国民即使是山野村夫也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啊!这难道说法治没有普及到村民中去吗?村民也知道杀人偿命这些最基本的法治常识啊!同时案子中的那些受过高水平教育有修养的老师为什么在对待司机时又出手那么狠呢? 看来这就不仅仅是一个法治问题了!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用“打死小偷”这个关键词搜索了一下,发现带有这个关键词的文章居然有几万之多!粗粗看了一下标题,你会发现全是什么“十多村民”“四莽撞工人”打死小偷等等。请注意这些量词,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实施暴力行为,而是两个以上的群体!你能说打死小偷的人当中就没有文化层次比较高的?照说来中国的农民一向是比较善良、淳朴的嘛!为什么会在集体“刑讯”中做出那么残忍简直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呢?
这个问题表面上可以看作是法治和刑法观念的问题,但实质上却是一个心理学问题!很奇怪吧?因为心理学家早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科学的研究和实验的,他们把村民的这种集体行为就叫做反制度化集体行为。所谓反制度化集体行为是指团体的活动没有共同的了解和被公认的原则。比如,激烈的群众暴动,商品要涨价的信息传来时的抢购浪潮,战争的歇斯底里状态,足球流氓集体骚动等等,都属于反制度化的集体行为。由于反制度化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所以难以预测和难以控制,因而常常对社会潜藏着巨大的破坏性。1931年发生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李村的白人和黑人之间发生了一件本来很平常的事情,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公正审判的,但结果却是事态越闹越大以致国家出动军队进行镇压的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具体情况就不在这里说了,请参阅心理学方面的书籍)心理学家们通过对这个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得出了反制度化集体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是拥挤,它是最初的或最早的集体行为的方式。对比堡子村审讯的具体情况就可以发现,当司机被押到“又一堡”旅社门口的时候,立马就被人们围起来了,随后的第二轮第三轮“刑讯”中,人数更是越来越多,由最初的十个左右增加到二三十个,到最后发展到了100多个人围在一起,你说当时的场面多大啊,人们拥挤的情况多严重啊!这就具备了第一个条件,人们围在一起看热闹,我们在这里就把围在一起的人看作是一个群体。在拥挤中,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身体上都发生着拥挤。拥挤的基本效果就是人们彼此之间更为敏感,变得目光狭小、不顾他人的生命,同时对其他的对象的刺激反应也就大大减少了。此时,人们的注意力只限于当时的,对平时的道德、法律也就视而不见了。从而也就导致群体成员处于了一种无意识状态。
然后第二个阶段是集体激动,是拥挤行为更为激烈的方式,他除了具有拥挤的一般特征外,还有着它自己的特殊特征,即对他人的注意更为强烈的吸引力,此时的人们的情绪和行为都是由发自内心的冲动支配,所以,人们此时也表现得极不稳定,也极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容易被调动起来发泄自己内心的紧张和不满!案例中,就是由于人们在审讯司机的时候,每次审讯开始的时候都是先问他是不是小偷,当司机否认自己是贼时,便激发了村民由于丢失东西需要发泄的怒火,以至于在“九罗”一声“打哟”语言的刺激下,人们便开始疯狂的殴打起来!第二轮审讯中姜某也是在没有耐心的情况下,疯狂的殴打司机!因为这时的人们都是一群没有理智的动物集合体,稍有不从就只能激怒他们以至遭到残暴的对待的!
第三个阶段是社会传染,这是一种比较快的、不知不觉的、不合理的扩展,它往往表现为一种疯狂、一种时尚的扩大,它是拥挤和集体激动的极端形式。而且社会传染还能吸引旁观者,使旁观者也在不知不觉中做出同样的反应,成为集体暴力行为的一员!社会传染的结果,使社会抵抗力减少,即使个体的自我意识减少,个人也会情不自禁的模仿他人、跟随他人,一下子就扩展到整个群体,最终成为了集体行为。在案中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人们开始用木棍、扫帚打,打断了又换成了木桩子、螺纹钢筋,一个比一个恶毒一个比个凶残,以至于最后拿盐水泼、往司机的口里塞化肥,这些都在互相感染、刺激下愈演愈烈的!这里面最为典型是那个参与者的儿子用食盐水泼在司机的身上,并说:“贼古佬,我给你消消毒!”人群中不但没有人劝阻,却发出了一阵笑声!为什么啊?难道100多个人中就没有懂点法律,明白生命的重要意义的?那是因为现在围观的人都成为了一个集体。人们都成为了这个暴力集体中的一员,心中只有欲望和冲动,只要需求快乐和刺激,这里最好的解释是运用弗洛伊德的“本我”理论最好,而这种本我的力量特别大,它随时随地都想表现自己,它更像个野兽,而不大像人。特别是碰到集体暴力这个外在条件的时候,个人的行为就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感染、暗示等影响的,就很容易丧失理性和个人责任感,表现得冲动兴奋,人人有责,也就等于人人无责,人们更多地会做出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时聚集在一起的群众就转变为残酷的、兽性的、失去理智、毫无约束地发泄情感和滥用暴力的乌合之众。
所以,我们在探讨这个案子,思考为什么村民会做出如此过激违反伦理行为的时候,应该放到“集体”这个大前提下来研究。这时所面对的是一个不理智的“集体”而非单独的个体。至于为什么集体中村民们变得如此激烈,甚至失去理智,心理学同样也有解释的,心理学家金巴尔多(P.Ztnbardo)用一群高智商的女大学生来做去个性化的实验,(具体实验内容请查阅心理学方面的书)一系列的实验结构显示了群体的“暴力”的确与“去个性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去个性化“是指当一个人在群体中时,他们就不以一个具体的个体存在,而是以群体的成员形式而存在,法律的约束力就会远离这些人,从而,个人丧失责任新,失去一定的理性,做出违反社会准则的过激行为。而当个人单独行事时,则自我意识强,因而更能保持从理性的、伦理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清楚自己该做和不该做的事情。所以如果审讯司机的时候只有一个人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发展到毒打司机致死的!因为这时是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干扰,更容易理性的看待这个 “贼”,这时他就会意识到杀人是要偿命要坐牢的,如果去坐牢的话家里面的老人、孩子谁来照顾等等问题,理性就能战胜其“本我”,从而避免做出过激的行为!
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堡子村村民的集体暴力进行分析后,我们就大为明了也更清晰了。如果当我们同样面对这样的情况的时候(特别是被冤枉的时候),面对这些不理智、充满愤怒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采取的不是马上给他们普及法律知识、讲法理等等,那样你可能只会遭来更猛烈的打击,这个时候我们最重要的是采取权宜之计,先顺从“集体”的主意承认“事实”,然后再考虑通过其他的方法和程序来还自己的清白。只要不激怒他们,他们心中的“怒火”就不容易被点燃的,这样更有利于保全自己的生命。这种做法看似可笑,但确确实实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
所以,我认为仅仅把贼的命运归结为中国法治和刑法观念的问题是不妥也不合理的!因为集体暴力的行为只要是有人聚集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的,鲁迅先生也说过:“凡中国所有的,外国也都有。”这个你可以从电视上报纸看到西方发达国家和法制完善国家发生的各种骚乱和暴动中再比较我所介绍的,你就会明白了,所以这个案子主要还是人的本质和外部环境使然!
法治是一个大概念,我们在引用的时候还需多加小心和慎重,同时也希望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多听听心理学家的观点,遵从人的本质的立法将更有助于法的实施和遵守!在本案中,张顺成的死由于其不懂心理学常识,主要还是死在了其不“顺”的问题上!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应该算是比较公平合理和公正的!也不能因为心理学问题而不追究村民的责任!我在这里无意干扰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特此申明!


重庆工商法学院法学院2001级4班 (在读本科) 邮遍:400067
e-mail:kxkz@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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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思政办发〔2006〕57号
各局、办、科、室、中心:
  现将《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所联系业务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市政府向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市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各州、市政府办公厅、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按序号编“第×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复”;
  “思茅市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思政任”;
  “思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思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密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发”;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思政办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思府办密电”;
  “政务情况通报”,按序号编“第×期”。
  第八条 思茅市人民政府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函)”,编“思政函”;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编“思政办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机要文书科签收,按来文单位进行归类登记。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直接收文办理。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以及各类来文来电(含密码电报),由总值班室直接签收。办理后归入机要文书科登记。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上报市政府或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机要文书科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交机要文书科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市直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市政府办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同一事项不同阶段的来文,按照首办办结的原则,分送首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机要文书科分文要加强与相关科室协商。首办科室对分办有异议时,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一致后将改签意见注明在来文上,当日内退机要文书科变更首办科室。
  第十四条 公文阅件分送市长、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首办科室后,由首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市长批示。
  第十五条 发送报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机要文书科专人签收,节假日和上班时间外,则由总值班室专人签收,并及时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拟定分送范围和承办科室。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对来文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由科室负责人确定具体承办人,将公文提交承办人。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送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分管副秘书长确认无误、签署同意后,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第十八条 来文办理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属一般事项的请示,由承办人附来文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属经费等重要或特殊事项的请示,承办人口头或书面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后,再征求意见。部门意见反馈后,将反馈意见并在原办件上按办文程序办理。
根据来文草拟或修改文稿时,若涉及实质性内容改动的,须与来文单位协商,并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要做到即收即办。特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需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后,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需转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时下发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办文程序连同我市的意见一并转发。
政府领导的讲话,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通过《政务情况通报》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要加强会商和会签。首办科室承办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不需印发正式文件的,直接呈办公室领导审核;需印发正式文件的,按程序呈办公室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须以市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及市直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市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二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送审文稿修改后,科室须清稿后再呈送办公室领导。办公室领导修改文稿或拟办意见后,若须清稿再送批的,应将办公室领导修改稿附在清样稿后一同报送。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再报政府(办)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督办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办理。督办件阅件根据文件内容和领导指示复印登记后分送,督办件办件分不同情况处理:
  省、市人大常委会,省、市政协领导转给市政府的批示,由综合科根据内容提出转办意见和拟办科室,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直接批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原件报送领导同志本人,同时印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要采取两人交叉念读校对、两次校对的方式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之后由科室负责人再次审核,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清样稿经承办科室校对后,送机要文书科检查。公文质量检查的内容为: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种使用、文字表达、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的文件审批单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审批单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文件办结后,承办科室须将文件审批单及时复印回传有关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通过机要文书科中转。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之间的公文传批,由承办科室人员负责送交,传批完后应即时送机要文书科登记。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特别交待的传批方式,由对口科室在文件上注明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市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写明批示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章 印制和分发

  第三十二条 印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前的公文质量检查,由机要文书科审阅并报分管室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三条 印制出的正式文件经检查有误需重新印制的,办文科室负责人应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印制。重新印制的文件应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较为紧急的公文,承办科室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第七章 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文件,由机要文书科归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处以上领导签批的办件和阅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次月内归档。对逾期未移交归档的,档案室要及时催交,限时交归。
  第三十六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局、办、科、室、中心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机要文书科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档案仅限室内在职工作人员借阅利用,借阅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外单位职工借阅利用,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时间一般以5日为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办理中出现重大差错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金融工作加快建设金融强市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16号)和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设立无锡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无锡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政府一次性安排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和各创业投资企业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两部分组成。该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经告知性备案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每年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可在下一财务年度申请风险补偿。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已通过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已按规定认缴风险准备金;

  (三)投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四)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20%;

  (五)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

  (六)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期已满1年;

  第六条 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

  联席会议负责对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申请,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风险补偿的各创业投资企业,须于每年的4月底前向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投资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办公室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风险补偿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申请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可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后,市财政局应对获得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按实际拨付的金额进行相应减记。

  第八条 风险补偿的资金管理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委托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业投资业务,或不愿再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提取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经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办理拨款。风险准备金拨付完成后,该机构自动失去享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条 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享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同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一条 因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无法继续运作而宣告终止时,办公室将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全额退回已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